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火炬开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建筑产业结构,全面提升区内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结合开发区建筑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提出申请时工商注册地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在火炬开发区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完清税收,是指在火炬开发区依法完清其当年全部应缴税收的纳税行为;本办法所称入统,是指纳入火炬开发区经济统计口径,并按统计法规、制度规定向统计部门定期报送报表的企业行为;本办法所称营业收入,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火炬开发区实现税收对应的企业所得收入。
第四条 申请当年的前三个自然年度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中有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可申请本办法中的资金奖励及扶持补贴。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新落户建筑企业扶持。2021年1月1日后,首次在火炬开发区工商注册登记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企业(以下统称“新落户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满足如下条件的,可申请资金奖励与场地补贴:
(一)申请当年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内,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在火炬开发区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可按照营业收入每达1亿元申请30万的标准,申请落户经营贡献奖,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二)新落户企业在火炬开发区内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三年的资质提升奖 ,额度分别为60万元/年、20万元/年;
(三)新落户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可按建筑使用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申请不超过三年的落户场地租赁补贴,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为特级、一级、二级的,申请补贴限额分别为30万元/年、10万元/年、5万元/年;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可按建筑使用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申请不超过三年的落户场地自建或购置补贴,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为特级、一级、二级的,申请补贴限额分别为50万/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落户场地租赁、自建或购置补贴可按类别就高申请,但不得同时享有。自建或购置受补场地在企业存续期内不得转让房屋产权。
第六条 区内龙头企业培育扶持。2021年1月1日前在火炬开发区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区内既有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满足如下条件的,可申请资质提升奖和经营提升奖:
(一)申请当年会计年度内,营业收入较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正增长的区内企业,在火炬开发区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可按照当年营业收入增长每达1亿元申请30万的标准,申请经营提升奖,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二)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可分别按照60万元/年、20万元/年、2万元/年的标准,申请不超过三年的资质提升奖;
第七条 鼓励工程施工企业创建精品工程。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火炬开发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区内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满足如下条件的,可申请精品工程奖和精细管理奖:
(一)工程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的,施工企业当年可申请10万元的精品工程奖;
(二)建设项目被评为“省级标准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当年可申请3万元的精细管理奖。
第八条 以上获得落户经营贡献奖、资质提升奖、经营提升奖、精品工程奖和精细管理奖等奖励的企业,区住建局在当年年底视情况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章 奖励申报
第九条 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奖励及补贴的申报和审核按照“企业申报-部门受理与审查-社会公示”的程序执行。各类奖补政策按年度申报,正式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每年度申请相关奖励和补贴时,企业应于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将预申请表报送火炬开发区住建局,并在正式申请受理时间内报送相关奖励申报的完整材料。区住建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全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十条 区住建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提请区主任办公会审议,结果在区管委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申报类别、审核金额等情况,公示期15天,无异议后由区住建局上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税务和经科部门依职责在税务登记、发票领取、涉税咨询、建筑业收入统计等环节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报表、承诺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企业信用报告、营业收入证明、完税凭证、入统凭证;
(三)按奖励类别分别应提供的经营状况证明、资质提升证明、经营提升证明、工程奖项证明等佐证材料;
(四)申请场地补贴的,须按补贴类别提供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设计图纸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连续提升的,企业可从更高级别资质获得的当年起,按照更高级别资质申请年度奖励金额,资质提升奖励总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以上所有受奖励企业须承诺,自受奖励之日起三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企业注册资本金;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区财政将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凡通过弄虚作假、迁出复迁入等不诚信方法套取政府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发放的奖励资金,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期间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酌情作相应调整;试行期满自动失效,新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本办法由火炬开发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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