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
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
《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
版)》(粤府〔2018〕78号)和《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
若干措施》(粤府办〔2020〕1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
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促进韶关经济社会高
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产业引导
(一)落实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全面落实最新版的《外商
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要求,扩大制造业、服
务业、金融业等外资准入领域,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服务管
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
(二)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鼓励符合“广东省深
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申报要求
的外资项目按工信部门的要求申报资金补助,符合“省级节
能降耗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外资(省内独立法人)项目按
发改部门的要求申报资金补助。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三)鼓励项目落户。2023—2025年,对在我市年(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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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下同)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500万美
元(含500万美元,下同)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新设外商
投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及
500 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外商投资项目,市财政
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按全年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下同)
1%的比例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在我市年
实际外资金额达到省财政奖励条件的新设或增资外商投资项目,
在兑现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0.5%
的比例予以叠加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四)支持世界500强外资企业新设投资项目。2023—2025
年,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
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3000万美元的制
造业项目,以及年实际外资金额超1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
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
造业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五)支持总部经济发展。2023—2025年,对在我市新设
的年实际外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跨
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
的比例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在我市年实
际外资金额达到省财政奖励条件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
部项目,在兑现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
金额0.5%的比例予以叠加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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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安排叠加性奖励。各县(市、区)可在省、市财
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三、加强项目用地保障
(七)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用地优惠政策。制造业外商投
资企业按照《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相关规定享受用地保障、
降低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用地租赁等用地政策。
(八)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三旧”改造。外商投资企业
可按照《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
规字〔2018〕3号)规定享受用地政策,按照《进一步优化我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的实施方案》(韶市建字〔2021〕315
号)规定实行建筑工程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九)优先安排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对实际投资金额超
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
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积极落实省、市
共同安排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
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市相关政策享受用地优惠政策。
四、支持研发创新
(十)支持外商来韶开展研发创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研
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在韶自建或与高校、科研
院所、企业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所
建研发机构按照《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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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2021〕3号)规定予以支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按照《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扶持办法》(韶科〔2021〕6号)规定予以支持。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推动全口径跨境
融资业务发展。支持韶关市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业
务,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商投资
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境内使用。支
持跨国公司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鼓励开展专利权、
商标权和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用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补偿资金。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十二)强化人才激励措施。鼓励外资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
人才及团队。贯彻落实《韶关新时代“百团千才万匠”人才工程
实施意见》(韶委人才〔2021〕1号),按照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对入选的南岭团队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对认定
的丹霞英才分类分档可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才津贴,对认定的韶
州工匠分类分层次最高可享受15万元补贴。落实省、市关于博
士和博士后人才引进及资助的相关政策,对新引进且符合条件的
博士及博士后给予相关补贴。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三)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保护。开展市、县级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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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
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加强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
护力度。开展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
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加强商标专项执法,严
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
(十四)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
申报专利。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专利申请资助的,按照《韶关市促
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韶府办
发函〔2021〕188号)和《韶关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强化
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措施实施指引》(韶知〔2022〕4号)规定享
受有关资助政策。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五)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法律、法
规,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十六)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的所有市
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参照《关于优化审批
流程促进审批提速增效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8〕90号)规
定享受“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优化流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
由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帮办代办服务工作人员提供咨
询、指导、协调、帮办代办服务,包括项目前期咨询、企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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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项目审批协调、项目落地到后期政策兑现办理等无偿服务。
(十七)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深化国
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建设应用,推动更多业务实现线上办理、
查询。推进海关全业务领域一体化,优化进出口货物通关模式,
持续压缩通关时间,将进出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较2017年压缩
50%以上。持续推进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多证合一”改革。
九、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
(十八)提升重点园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重点园区引进外
资、扩大出口的重要载体作用。继续完善园区重点外商投资项目
“一对一”跟踪服务制度,注重追踪企业动态信息,紧盯改扩建、
技改等项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项目落地建设创
造良好条件。深入推进“厂区变园区、产区变城区”改革,推动
闲置低效土地、旧有厂房重新开发利用和升级改造,实现“老园
区新活力”。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培育中
外合作产业园,鼓励港澳地区及国外机构、企业、资本参与中外
合作产业园运营,不断增强外资引进力度。支持现有省级经济开
发区根据需要进行扩区和区位调整;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
申请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
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十九)加强招商引资组织领导。依托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
小组、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稳外资工作专班及项目调度机制,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招引力度,有针对性地引进自带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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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着力解决制约我市外商投资重大项
目落地问题。规范全市招商引资行为,严格兑现依法向投资者作
出的政策承诺。
(二十)健全利用外资激励机制。强化招商引资考核激励,
对各县(市、区)、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实际利用外资年度任务完
成情况开展“韶关市县(市、区)吸收外资水平绩效评价”考核,
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年度工作绩效评
价。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对出国招商公务团组在制定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
(二十一)切实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外商
投资权益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继续扩大开放、积极
有效利用外资、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
业和内资企业,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市县商务部
门负责做好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外商投资权益保护
中跨领域、跨部门问题。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进一
步畅通企业诉求渠道,落实解决企业诉求“一跟到底”工作机制,
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开办至企业注销全生命周期运行中面临
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7月4日起实施。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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