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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四下”企业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肇府办〔2015〕2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培育“四上”企业,推动“四上”企业提质增量、做大做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对象
(一)在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在我区税务部门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
(二)2024年首次进入国家统计“四上”名录库的单位,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3.“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4.“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三)奖补对象不包括 2018 年以来已享受省财政小升规奖励企业、“转专业”企业 (非工业类规上企业转为工业规上企业),以及“跨地区”企业( 其他地区规上工业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至我区),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或“信用广东”网站列为失信主体企业,以及近三年以来存在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企业。
二、扶持奖励资金来源
区政府安排“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补资金,对成功申报的新“四上”企业进行资金奖励。与省、市级奖补政策重复的,先落实省、市级奖励,余下部分由区级进行奖励。
三、扶持标准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当年首次上规模奖励20万元(含省级奖励),其中新投产新上规的首年奖励30万元;次年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含省级奖励);连续两年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工业单位(含批零住餐业、服务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上规模(上限)的首年奖励5万元。
(三)当年“个转企”且当年上规模的“四上”企业,给予每家企业叠加奖励3万元。
(四)上述新培育的“四上”企业,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叠加奖励5万元。
四、资金审批程序
1.区统计局把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企业名单报送至区工信局。
2.区工信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名单内企业申报。
3.以自愿申报为原则,名单内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在镇(街道)。
4.各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盖公章后,按企业所属的行业类别分别报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5.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区工信局汇总,后形成奖励方案。
6.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奖励方案安排资金,按照相关要求拨付资金。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奖励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至企业。
(二)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信、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本办法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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