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工作部署,培育一批规模大、创新能力突出、具备产业生态引领作用的制造业大型骨干企业,扎实推动江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对象认定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含)以上,利润总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经营贡献奖励。大型骨干企业在本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利润总额每年都增长20%以上(含)的,奖励200万元;
2.利润总额每年都增长10%以上(含)的,奖励100万元;
3.利润总额每年都增长5%以上(含)的,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人才激励。对大型骨干企业在江门市范围内支付的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超过30万元的高管、骨干人才,按其当年向各县(市、区)税务部门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最高4%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同一法人企业年度享受本条奖励的高管、骨干人才不超过10名。具体按照《江门市进一步激励企业高管、骨干人才若干措施》(江府〔2023〕4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义务教育入学激励。对于大型骨干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在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需求,由教育部门给予每个企业每年协调安排2个优质公办学校学位予以优先安排入读,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在1亿元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个优质公办学校学位,最多可安排10个优质学位。本激励措施可与我市其他入学优待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品质创新奖励。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参评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对获得国奖、国奖提名奖、省奖、省奖提名奖、市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具体按照《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江府〔2022〕7号)执行。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资本市场利用奖励。对我市上市的大型骨干企业开展再融资并投放在江门的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我市A股上市大型骨干企业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且在我市证券机构通过证券交易卖出、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按减持形成的净收益给予该自然人股东一定额度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
(六)项目引荐奖励。支持大型骨干企业成为我市招商合伙人并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来我市投资:
1.对新引荐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投资达2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新引荐项目承诺固定资产投资达5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
具体按照《江门市招商合伙人奖励暂行管理办法》(江商务资服〔2023〕14号)执行。〔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资源要素保障激励。推动大型骨干企业产业集聚发展,优先将大型骨干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制造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优先、精准保障大型骨干企业发展的用电需求,对于新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市“十四五”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水平的非“两高”项目全力保障用能需求,大力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所需的环保容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产业引导基金扶持。设立江门市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根据大型骨干企业需求进行股权投资。组建江门市产业转移基金,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各县(市、区)政府〕
(九)直通车服务。建立首席服务专员机制,指定专人“一对一”全力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积极协助企业申报资金扶持,支持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免申即享”服务模式享受经营贡献奖励、品质创新奖励等。〔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附则
(一)大型骨干企业及其人才在本政策中享受的财政补贴与我市其他财政补贴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应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建立大型骨干企业动态调整库,每年对大型骨干企业资格进行复核。
(三)本措施新增财政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按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可参照执行,上述四县(市)落实政策拨付补助资金后,可向市本级申请给予20%的补助。
(四)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5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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