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企业投资负担,持续深化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工业投资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调降工业用地成本。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应具备动工开发的基础条件。依市场和程序修正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70%的标准执行。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成交后,允许分期缴纳土地价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缴纳完毕。
二、放宽土地使用权约束条款。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转让的条款设定,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执行,不得增设其他约束条款。企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可进行抵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经批准可进行转让,产业类别和监管要求原则上不变。
三、减轻工业项目开竣工违约负担。对新引进项目,取消工业项目开工、竣工违约罚则。工业项目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在约定期限内竣工。因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或受不可抗力影响,企业无法按期开工、竣工的,可申请适当延长开工、竣工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年(此文印发前已签约项目可参照执行)。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开发的,应由政府按不高于原出让价格收回,或等值置换其他地块,防止炒卖工业用地。
四、减少工业项目考核要求。对新引进项目,不再对亩产税收、产值产量等设置强制性考核要求。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纳税,不得违法违规向其他地方转移税收。对已签约项目,因受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影响,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可对原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等考核指标在降幅不超过20%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五、降低项目用水用能成本。推动实现工业项目供电、供气、供水、排水等红线外管线连接工程企业零投资。加快推进存量工业园区供电抄表到户升级改造,新增工业园区由供电企业实施抄表到户,严厉打击工业园区转供电加价行为。
六、精简项目施工报建事项。不对工业项目的装配式建筑比例、新能源应用比例、公共设施配建等作强制性要求。允许社会投资工业项目自主选定施工单位后,按照有关规定容缺申报施工许可。企业因生产要求变化等原因,需更换项目总承包单位变更施工许可的,经批准后实施;需调整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按有关规定加快办理。
七、免除产业类别调整责任。企业因市场环境变化、产业转型升级等原因,无法按照原产业类别履行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可申请调整优化为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产业类别,经批准后,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压缩项目审批时限。发挥审批代办服务机制作用,跟踪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达产全流程,协助企业“零跑动”高效办理各类涉企行政审批手续。对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并联评审,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审批,加快办理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环境评估、节能审查等手续,提升审批效能。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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