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2-05-23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全区标准化战略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区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增城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主导标准制修订、承担标准化研究项目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承办在广州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等工作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在广州市增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省属或中央驻穗的相关企事业单位除外)开展标准化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省属或中央驻穗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制修订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或批准下达的地方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研究项目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审核、批复,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征集资助项目、组织审核、进行项目公示、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开展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下一年预算编制前完成本年度资助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专项资金到账后,接受资助的单位应按要求完成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使用原则、范围和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鼓励先进标准与产业发展、城市管理的融合,并遵循公平公正、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一)有利于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我区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二)有利于推动我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服务我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三)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四)有利于率先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质量、安全、环境、技术、劳工等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主导团体标准的制订;

  (二)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三)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不包括复审项目);

  (五)承办在广州市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和重要学术研讨会等;

  (六)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有执行;

  (七)开展企业对标达标行动,对标达标成果在“全国对标达标信息服务平台”发布。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一次性资助30万元;主导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每项一次性资助10万元;主导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项一次性资助8万元;主导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每项一次性资助5万元;主导团体标准制订的每项一次性资助2万元。团体标准适用范围不包括我区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二)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一次性资助2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一次性资助15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一次性资助1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一次性资助5万元;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一次性资助3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一次性资助2万元。

  (三)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一次性资助15万元,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一次性资助8万元,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一次性资助6万元。

  (四)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每项一次性资助2000元。

  (五)承办在广州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资助额度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六)对符合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级3万元、省级2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七)对符合对标达标条件的企业按照每家企业一次性资助2000元。

  第十条  标准文本中排序处于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单位。

  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申报相关事宜,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通知要求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增城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项目绩效情况自评报告;

  3.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现场核查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

  (二)根据申报项目还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1.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发布正式文本。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团体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和在“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1年以上的证明,以及2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或在产品、服务上对外明示的证明材料。

  2.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项目申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

  3.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申报:示范(试点)验收材料。

  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申报: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5.承办在广州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申报: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申报:提交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领跑者”的文件及企业标准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执行的证明材料。

  同一企业多个产品或服务标准出现在同一个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的,属同种产品或服务标准,只计为一种。

  7.对标达标成果申报:可在“全国对标达标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到对标达标结果。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申报时限以被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领跑者”的文件发布之日起算1年内。

  其它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2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

  项目申请时限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请时限以标准发布之日起算;

  (二)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申请时限以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之日起算;

  (三)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申请时限以项目验收评定之日起算;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申请时限以采标证书批准之日起算;

  (五)承办在广州市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申请时限以活动当天之日起算;

  (六)对标达标的申请时限以“全国对标达标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二)申请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三)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同时符合同一项目资助申报条件的,由各单位自行协商,推选申报单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具体资助项目的收集和审核工作,确定拟资助企业、项目和经费额度,形成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内容外,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相关规定报区财政部门。

  根据区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前,受资助奖励单位在人民法院公告网被公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取消对该单位的资助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获资助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相关绩效自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执行受资助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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